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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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原产地规则-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特定货物的待遇缔约方和签署国应当应一缔约方的请求,就本章规定的特定货物的待遇进行磋商,并在三年内完成磋商。本章规定特定货物的待遇须经所有缔约方和签署国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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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原产地规则-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标准单元一、适用本章规定的标准单元为依据协调制度确定商品归类时视为基本单元的特定货物。二、当同一批运输货物中包括大量的可归类在同一税号下的相同产品,应当分别确定每个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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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原产地规则-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生产用材料如果非原产材料经过加工后符合本章要求,则无论该材料是否为后续货物的生产商生产,在确定后续生产货物的原产资格时,该材料应当被视为原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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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原产地规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可互换货物或材料在确定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否为原产货物或材料时,应当通过将每项材料或货物进行物理分离,或者运用出口缔约方的公认会计准则认可的库存管理方法在整个会计年度内使用加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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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原产地规则-第十条
第十条 间接材料一、不论在何处生产,间接材料应当视为原产材料,并且其价值应当为该货物生产商依照公认会计准则在记录中登记的成本。二、就本条而言, “间接材料”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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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原产地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附件、备件和工具一、为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随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应当视为该货物的一部分,并且在确定该原产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第三章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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