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第十条2022-04-02 16:03:40
第十条 间接材料
一、不论在何处生产,间接材料应当视为原产材料,并
且其价值应当为该货物生产商依照公认会计准则在记录中
登记的成本。
二、就本条而言, “间接材料”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
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物理上未与该另一货物结合的货
物,或在货物生产过程中用于维护厂房建筑或运行设备的货
物,包括:
(一)燃料和能源;
(二)工具、模具和型模;
(三)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和货物;
(四)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物
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和其他材料;
(五)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和用品;
(六)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七)催化剂和溶剂;并且
(八)在货物生产过程中,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
能够合理表明构成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