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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第九条2022-04-02 16:02:52

第九条 附件、备件和工具
一、为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随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
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应当视为该货物的一部
分,并且在确定该原产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非原产
材料是否发生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
适用的税则归类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时,应当不予考
虑,只要:
(一)与该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
或其他信息材料未单独开具发票;并且
(二)从数量和价值看,与该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
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是为该货物定制的。
二、尽管有第一款规定,如果货物遵循区域价值成分要
求,则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当将与该货物一同
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的价值视
具体情况纳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的计算,只要:

(一)与该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
或其他信息材料不与该货物分别开具发票;并且
(二)从数量和价值看,与该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
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是为该货物定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