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发布《欧盟营商环境报告2022/2023》2023-03-31 16:47:45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发布《欧盟营商环境报告2022/2023》
在中国贸促会3月29日上午举行的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副院长赵萍研究员专题发布了《欧盟营商环境报告2022/2023》,并回答记者提问。
赵萍表示,为充分反映在欧中资企业对欧盟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推动中欧工商界深化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自2019年以来,中国贸促会研究院连年发布《欧盟营商环境报告》,并发展成为中国贸促会建设应用型智库的旗舰产品。今天,中国贸促会研究院正式发布《欧盟营商环境报告2022/2023》。
在欧中资企业认为,欧盟市场仍具有吸引力,但2022年欧盟营商环境退坡,对外资企业造成较大挑战,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欧盟不断增加新的政策工具,市场准入壁垒增多增高,企业面临市场准入和本土化经营的双重挑战
2022年欧盟不断出台新的审查工具,覆盖外资审查、外国补贴审查、公共采购审查、反规避调查、网络安全审查等多个领域,涉及欧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公共采购、网络空间等多种经济活动,不仅包括事前审查、事后调查和制裁机制,甚至突破“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用新法倒查已经完成的投资或并购,导致外资企业在欧盟市场上的投资机会减少,本土化经营的不确定性上升。调查显示,45.64%的受访企业认为欧盟市场准入壁垒提高,40%的受访企业因为欧盟的外资审查改变了投资计划。
2、欧盟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场行为,对中国新疆地区的企业和产品构成歧视,存在经济问题政治化倾向
2022年以来,欧洲议会先后通过了两项涉疆决议、一项“强迫劳动禁令”和《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要求在欧企业披露其供应链中的子公司、供应商、次级供应商、承包商及业务伙伴等信息,以识别并减少所谓“负面人权影响”,将涉疆产品排挤出欧盟市场,是在用政治手段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调查显示,61.4%的受访企业认为欧盟及其所在成员国存在将经济问题政治化的倾向。对中国新疆地区产品和产业链构成歧视,违反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
3、欧盟过度规制持续加码,企业合规成本大幅上升
欧盟在多个领域出台的保护主义政策工具,对外资企业提出了过度的合规要求,提高了外资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合规成本。调查显示,《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公布后,47.14%的企业认为其合规成本增加;59.82%的受访企业认为《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条例》提高了其合规成本;65.22%受访企业认为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实施提高了涉欧业务合规成本。欧盟提出的基于供应链的合规要求,远超出了企业所能掌控的范围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增加中欧企业之间合作的不确定性。调查显示,34.21%的受访企业表示与欧盟企业合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4、欧盟营商环境持续退坡,对中资企业歧视性执法,中资企业对欧盟未来营商环境预期不乐观
2022年以来,欧盟制定保护主义政策工具箱,提高外资企业在欧盟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的难度,甚至干扰外资企业与欧盟企业的供应链合作。欧盟营商环境的退坡导致外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限。调查显示,33.04%的受访企业认为欧盟营商环境恶化,该比例较去年增加5.86个百分点。根据2022年9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报告》测算,中国企业投资项目审查的未通过率为14.95%,远高于欧盟及其他西方国家,也高于10.37%的平均未通过率。受访企业认为营商环境最好的五个欧盟成员分别是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和西班牙。
针对欧盟营商环境中出现的四大问题,在欧中资企业提出了十大建议。主要包括建议欧盟坚定战略自主,形成对华独立认知;尽快恢复《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批准程序,推动协定早日签署;建议欧盟维护互惠、透明度、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以及非歧视等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以及就外资审查、外国补贴条例、国际采购工具、人权与尽职调查规则等方面展开双边对话与磋商,排除干扰因素,共同推动中欧关系行稳致远等等。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广大外资企业的共同期待,也将对中资企业产生更大吸引力。调查显示,如果欧盟放宽外资审查,28.7%的受访中资企业将扩大在欧投资;如果《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签署并实施生效,40.87%的受访中资企业将加大对欧投资。我们期待欧盟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外资企业在促进欧盟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中欧合作创造更广阔的空间。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您在刚才的介绍里提到了欧盟反补贴审查,加大了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难度,可否请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赵萍表示,2022年11月28日,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通过了《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条例》,据此,欧盟针对外资准入构成了新的实质性限制。《外国补贴条例》规定,若收购欧盟公司的交易或公共采购投标是由第三国政府补贴支持且达到相关申报门槛,则需要申报至欧委会进行外国补贴审查。
《外国补贴条例》赋予欧委会两大权力,一是欧委会有权干预欧盟和非欧盟收购方涉及欧盟目标公司的并购交易,二是欧委会有权干预欧盟和非欧盟投标者在欧盟的公共采购活动。欧委会行使这两大权力的前提是其认为收购方或投标者(或其集团成员)从第三国获得的“财政资助”构成了具有扭曲效果的补贴。
《外国补贴条例》扩大了“第三国”的范围,也扩大了“财政资助”的范围。《外国补贴条例》将行为可归因于第三国的任何私人实体也视为政府,而此前欧委会有过将中国国有企业纳入政府范畴的先例。2022年6月30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影响评估报告》中,欧委会明确引用了其在中国橡胶充气轮胎反补贴调查中的最终决定,该案中欧委会认定中国国有政策性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可归因于国家,此类国企会被认定为提供补贴的“第三国”。这是过度解读政府与国有企业的联系,歪曲企业正常的市场化行为,是对外资企业的实质性歧视,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我们的调查显示,82.3%的受访中资企业认为《外国补贴条例》中政府补贴的定义过于宽泛,阻碍企业正常的市场化行为。我们的调查显示,32.79%的企业认为《外国补贴条例》对其在欧盟投资经营有很大负面影响。
我们建议欧盟科学界定“外国补贴”的发放主体,不要混淆“私人实体”与政府范畴,避免将私人企业正常的商业化行为贴上“政府补贴”的标签。建议完整参考欧盟国家援助审查制度,增加针对担负特殊公益责任企业的豁免情形,以彰显欧盟一直秉承的无差别待遇原则。同时建议欧盟尽快明晰“可归因于第三国”的判定标准,以外国公共机构或企业是否拥有或行使政府授予的权力为准则,明确区分外国公共机构的市场化行为和与财政资助相关的行为。
东方卫视记者提问:除了您刚才提到的外资审查、外国补贴审查和公共采购审查外,您认为中国企业和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还面临哪些壁垒?
赵萍表示,除外资审查、外国补贴审查和公共采购审查外,中国企业和产品面临的另一项壁垒就是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是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调查作为反倾销措施的延伸,是欧盟为防止外国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而采取的措施。欧盟认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改装,即对被调查产品稍加改变,使其税则号改变,但未改变产品特性;二是转运,即将受制于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经由第三国转运,包括在第三国简单组装或装配零件;三是关税差价,即出口商或生产商通过获得较低的税率将产品出口至欧盟。
中国是欧盟反规避调查的主要受害国。根据欧委会历年《贸易防御活动年度报告》统计,2012-2021年欧盟共发起41起反规避调查,其中针对中国共35起,占比85.37%,远高于排名第二位的埃及(2项)。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尚未对反规避予以正式的规定。由于对产品一致性判断缺乏严格的标准,反规避措施可能会将企业正常贸易投资活动误判为规避行为,伤及合规企业,导致不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