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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预警(2023-3-21)2023-03-21 17:26:55

经贸预警(2023-3-21)

发布日期:2023-03-21

一、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8年3月19日,商务部发布了2018年第27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将于2023年3月19日到期。目前韩国公司税率为18.5%-32.3%,日本公司税率为45.0%-190.4%,南非公司税率为15.9%-34.1%。

2023年1月19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2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8.5%(KUMHO P&B CHEMICALS,INC.)

2.其他韩国公司 32.3%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5.0%(Mitsui Chemicals, Inc.)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47.8%(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190.4%

南非公司:

1.沙索南非有限公司 15.9%(Sasol South Africa (Pty)Ltd.)

2.其他南非公司 34.1%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27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甲基异丁基(甲)酮。

化学名称:4-甲基-2-戊酮

英文名称:Methyl Isobutyl Ketone;4-Methyl-2-Pentanone

化学分子式:C6H12O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甲基异丁基(甲)酮为无色透明、有类似樟脑气味的易燃液体。微溶于水,能与酚、醚、醛等有机溶剂、动植物油、矿物油混溶。

主要用途:甲基异丁基(甲)酮是一种优良的中沸点溶剂和有机合成原料,用途广泛。在溶剂方面,主要用在涂料、医药、农药、溶剂脱蜡溶剂、稀有金属萃取剂、磁带、油墨、环氧树脂、粘合剂、原子吸收光度分析等方面,也可用作生产汽车高级油漆、船舶漆、集装箱漆等的溶剂;在有机合成原料方面,甲基异丁基(甲)酮是合成橡胶防老剂4020、甲基异丁基甲醇、高分子聚合物引发剂,环氧树脂潜伏性固化剂,特种表面活性剂等的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300项下。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http://etrb.mofcom.gov.cn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http://etrb.mofcom.gov.cn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年3月20日开始,应于2024年3月20日前(不含当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0086-10-65198137,65197589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 http://trb.mofcom.gov.cn )

商务部

2023年3月19日

附件1: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 - 公开文本.pdf

附件2: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wps

二、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作出双反再调查终裁

2023年3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中国的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肯定性终裁:涉案企业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Giant Electric Vehicle Kunshan Co. Ltd.)反倾销税率为9.9%、反补贴税率为3.9%。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8711 60 10和ex 8711 60 90(欧盟TARIC编码为8711 60 90 10)。

2017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the European Bicy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于2017年9月8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于2017年11月8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中国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反补贴调查。2019年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2022年7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发起双反再调查。调查范围仅涉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

三、澳大利亚对涉华精密钢管发起双反豁免调查

2023年3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10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Trustee for the Michael Terrance Sullivan Family Trust(贸易名为MT Sullivan & Co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Precision Pipe and Tube Steel)发起第四次反倾销豁免调查、对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发起第四次反补贴豁免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30.00.30。

申请豁免的产品如下:

窗帘杆外径为16毫米,规格/壁厚为0.4毫米。其有粉末喷涂——白色、象牙色和黑色。

窗帘杆长度有1米和3.5米两种,并分别进行热/收缩包装并贴标。

窗帘杆由含0.12%碳的A级热轧带金属制成,并采用轧制工艺和纵向焊接技术。

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2023年4月21日提交调查问卷及相关材料至 investigations4@adcommission.gov.au,或传真至:+61 3 8539 2499,或邮寄至: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4,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

2020年3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30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Orrcon Manufacturing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的精密钢管启动反倾销调查,同时对中国大陆和越南涉案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2021年8月1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00号公告称,终止对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同时终止越南涉案产品的反补贴调查。2021年9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09和2021/110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自2021年6月2日起对中国大陆和韩国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同时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Dalian Steelforce Hi-Tech Co., Ltd和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Yantai Aoxin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除外)。

2021年11月1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41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发起第一次反倾销豁免调查、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发起第一次反补贴豁免调查。2022年8月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66号公告,对上述第一次双反豁免调查作出终裁,决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涉案产品豁免如下:窗帘杆由含0.12%碳的A级热轧带材制成,采用滚压成型工艺和纵向焊接技术制成。其外径为16毫米和规格/壁厚为0.4毫米,有粉末喷涂(黑色/白色/象牙色)和电镀(拉丝铬)两种;长度为1.5、2.0、2.5和3.0米且是单独隔热/收缩包装并贴标。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30.00.30、7306.50.00.45和7306.61.00.21。该措施自2021年9月29日起生效。

2022年1月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01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豁免调查、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发起第二次反补贴豁免调查。2022年9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71号公告,对上述第二次双反豁免调查作出终裁,决定对中国大陆和韩国的涉案产品豁免如下:任何一种的非合金钢焊接管,1. 符合SAE J526规范的单壁电阻焊接,碳含量不超过0.13%、外径小于等于11.50毫米、壁厚大于等于0.5毫米且小于等于1.0毫米;2. 符合SAE J527规范的双壁铜钎焊,碳含量不超过0.13%、外径小于等于13毫米、壁厚大于等于0.5毫米且小于等于1.0毫米。该措施自2021年11月4日起生效。

2022年2月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11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发起第三次反倾销豁免调查、对中国大陆精密钢管发起第三次反补贴豁免调查。2022年9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72号公告,对上述第三次双反豁免调查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大陆和韩国的外径为16毫米和19毫米的镀铬钢管不征税反倾销税、对中国大陆的外径为16毫米和19毫米的镀铬钢管不征收反补贴税。该措施自2021年12月21日起生效。

四、加拿大对华钢管桩发起第二次双反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3月13日和14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分别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钢管桩(Steel Piling Pipe)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1月1日之前,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306.30.00.10、7306.30.00.20、7306.30.00.30、7306.40.00.20、7306.40.00.30和7306.50.00.90。自2022年1月1日起,根据修订后的海关关税表,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306.30.00.52、7306.30.00.54、7306.30.00.55、7306.30.00.56、7306.30.00.57、7306.30.00.59、7306.30.00.62、7306.30.00.64、7306.30.00.65、7306.30.00.66、7306.30.00.67、7306.30.00.69、7306.30.00.72、7306.30.00.74、7306.30.00.75、7306.30.00.76、7306.30.00.77、7306.30.00.79、7306.40.00.20、7306.40.00.30和7306.50.00.00。利益相关方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提交本次日落复审的调查问卷答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不晚于2023年8月10日前对本次日落复审调查作出终裁。

2012年5月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管桩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2年10月3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管桩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2017年8月28日,加拿大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钢管桩发起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1月2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钢管桩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

第二条至第四条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