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计划实施空气净化器标签管制2023-02-27 11:39:02
泰国计划实施空气净化器标签管制
近日,泰国发布G/TBT/N/THA/694号通报,规定空气净化器为标签管制商品。通知草案适用于空气净化器,该产品通过将空气吸入机器并使用空气过滤器、化学品、离子或其他技术作为空气净化介质来过滤或净化空气或处理空气污染物。草案不包括《医疗器械法》规定的医用空气净化器以及工业用空气净化器。该草案评议日期截至2023年4月8日。本通知自政府公报刊登之日起120天后生效。
标签详细信息如下:
(1)可以理解产品的类别或类型的名称;
(2)制造商在泰国注册并在泰国销售的名称或注册商标。
(3)订购或进口人在泰国注册的名称或注册商标。
(4)如果是进口到泰国销售的产品,还应提供产品种类。
(5)供销售的制造商所在地或将其带入或进口到泰国供销售的主体所在地。
(6)根据情况标明产品尺寸、数量、体积或重量;可以是全名,缩写或通配符。
(7)使用方法,帮助消费者了解如何正确使用。
(8)用户正确使用或存储产品的说明,如“按指定期限更换过滤网;如不注意,过滤网易滋生细菌;丢弃前应包裹”。
(9)过滤器更换周期。
(10)电压单位为伏特(V)。
(11)输入功率瓦特(W)或电流安培(A)。
(12)以平方米为单位的最高可用空间。
(13)洁净空气输送率(立方米/分钟)。
(14)公称空气流量(立方米/分钟)。
(15)减少微粒尘埃效率(百分比)。
(16)所用房间内的臭氧浓度(如有)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PPM)。
(17)空气净化器释放的离子数量(如果有)。
(18)警告、禁令或使用注意事项,如“请勿将设备安装在有水的区域或高湿度的地方”、“请勿使用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伤害的易燃液体清洁设备”或“请勿将异物带入进气口、出口和其他开口”或其他类似声明。
(19)制造日期、月份和年份,除非无法明确说明制造日期,否则仅指定制造周和年份或制造月和年份。为了了解产品质量或功能的好处。
(20)产品失效日期,日、月、年或应在规定日期前使用的日、月、年。
(21)产品价格,指定泰铢为单位,也可以指定其他货币单位。
(22)第19和20条文本声明应按指定顺序,但可以用数字或字母注明“月”;如果不按指定顺序,则应注明“B.E.”。同时,须附上文字描述,从而清楚地向消费者传达如何理解上述文字。例如“制造日期 2021/08/17”可解释为2021年8月17日生产;“到期时间 2021/08/17”可解释为2021年8月17日到期。
(23)产品标签上的文字必须清晰可见,字体大小必须与标签区域相关;字母的高度不得小于6毫米,但面积小于35cm2的标签除外。
推荐评议
该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8日。企业如对该通报有异议或疑问,可与本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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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亚标准研究暨成都技术贸易措施,电话:028-8757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