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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FTA原产地声明规则概述与比较分析2022-04-25 17:29:53

我国FTA原产地声明规则概述与比较分析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文告  2022年04月22日

 

01 我国FTA原产地声明规则概述

 

我国原产地证明形式主要以海关与中国贸促会签发原产地证书为主,原产地声明制度尚未大规模推广实施。

目前,我国原产地声明模式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在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进口商基于其在中国海关所作原产地预裁定基础上的原产地声明;二是中国—新西兰、中国—澳大利亚FTA现有模式即境外出口商、生产商基于中国海关预裁定/行政裁定的原产地声明,而在已签署但尚未实施的中国—新西兰FTA升级版中,在现有模式下增加了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三是中国—冰岛、中国—瑞士、中国—毛里求斯FTA和RCEP项下经核准出口商自主声明模式。

 

02 RCEP原产地声明与我国其他FTA原产地声明规则的比较分析

 

在原产地证明形式选择方面,RCEP与我国引入原产地声明条款的其他FTA均规定了原产地证书和声明两种证明形式,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原产地声明类型选择方面,我国引入原产地声明条款的其他FTA主要采用的是经核准出口商模式,但RCEP同时规定了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和无需经核准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原产地声明两种模式,且根据RCEP法律文本第三章,RCEP不同缔约方将在10年内或者10—20年内才会实施出口商或生产商原产地声明制度。

 

03 我国与美欧已实施FTA原产地声明的比较分析

 

在原产地证明形式的选择上,我国和泛欧模式FTA均为原产地证书规定较早、声明均出现较晚,而北美模式FTA原产地声明早在1994年就规定在NAFTA中,且目前该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的使用率要比证书更高;在原产地声明开具主体的选择上,我国和泛欧模式FTA倾向于选择经核准出口商,即开具主体需先经过签证机构的核准或认证,而北美模式部分FTA规定开具主体为生产商或出口商、部分FTA规定为出口商或进口商,大部分FTA对开具主体的选择较为宽松且无需先经过核准或认证。

 

撰写:刘小威 梅毅之 李晓红 王磊

李洁莲 马江南 李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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