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原则-第二十三条2022-04-06 14:39:52
第二十三条 进口后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一、在遵循各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应当规
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可以在该缔约方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退还该货
物因未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税款或保证金:
(一)原产地证明和其他证明该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证
据;以及
(二)应海关要求,与进口相关、能充分证明优惠关税
待遇申请的其他文件。
二、尽管有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可以依照其国内法
律法规,要求进口商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报告申请优惠关税
待遇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