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原则-第十八条2022-04-06 14:35:13
第十八条 原产地声明
一、下列之一可以出具第三章第十六条(原产地证明)
所述的原产地声明:
(一)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出口商)所述的经核
准出口商;或者
(二)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遵循第三章第十六条(原
产地证明)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二、原产地声明应当:
一、下列之一可以出具第三章第十六条(原产地证明)
所述的原产地声明:
(一)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出口商)所述的经核
准出口商;或者
(二)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遵循第三章第十六条(原
产地证明)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二、原产地声明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