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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第十五条2022-04-02 16:08:03

第十五条 直接运输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保持其根据第三章第二条
(原产货物)确定的原产资格:
(一)货物直接从一出口缔约方运输至一进口缔约方;
或者
 

(二)货物运输途经除该出口缔约方和进口缔约方以外
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以下称
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
只要该货物:
1. 除装卸,重新包装,储存并且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
态或将货物运输至进口方的必要操作等物流活动外,未在中
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并且
2. 在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
二、应进口缔约方海关的要求,应当向进口缔约方海关
提交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海关文件或其他适当文件,以
证明货物满足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第二款所述的适当文件可以包括商业运输或货运单
据,如航空运单、提单、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单据、有关货
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财务记录、未再加工证明或进口缔
约方海关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