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第八条2022-04-02 16:02:05
第八条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处理
一、在确定任何货物的原产资格时,运输和装运货物所
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不予考虑。
二、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与货物一同归类的用于
零售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不予考虑,只要:
(一)该货物依照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第(一)
项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完全生产;
(二)该货物依照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第(二)
项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
料生产;或者
(三)该货物遵循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要求。
三、如果货物遵循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在计算该货物的
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当将该货物零售包装所使用的材料和容
器的价值视具体情况作为该货物的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
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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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条而言, “屠宰” 指仅杀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