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第七条2022-04-02 15:59:31
第七条 微小含量
一、不满足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
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该货物满足本章规定的
所有其他适用要求,在下列情况下,仍为原产货物:
(一)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规定的货
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
值不超过该货物 FOB 价值的百分之十。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
值应当根据第三章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第三款进行
计算;或者
(二)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规定的
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
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
二、但是, 在适用任何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时,第一款所
述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计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