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规则-第六条2022-04-02 15:57:03
第六条 微小加工和处理
尽管有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但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货
物时,下列操作应当视为不足以赋予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加工
或处理: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
行的保存操作;
(二)为运输或销售而对货物进行的包装或展示;
(三)简单3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锐、
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取或开卷;
(四)在货物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记、标签、标识
或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志;
(五)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特性;
(六)将产品拆分成零件;
(七)屠宰4动物;
(八)简单的涂漆和抛光操作;
(九)简单的去皮、去核或去壳;
(十)同种类或不同种类货物的简单混合;或者
(十一)第(一)项至第(十)项所述的两种或两种以
上操作的任意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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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条而言, “简单” 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装配机械、仪器
或装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