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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第五条2022-04-02 11:29:49

第五条 区域价值成分计算
一、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货物
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下列公式之一计算:
(一)间接
/扣减公式

RVC =FOB – VNM
_____________
FOB
x 100

或者


(二)直接/累加公式

RVC=VOM+ 直接人
工成本
+
直接经营费
用成本
+
利润+ 其他成本x100
FOB





其中:
RVC 为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FOB 是指第三章第一条(定义)第(五)项规定的 FOB
价值;
VOM 是指获得或自行生产并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
部件或产品的价值;
VNM 是指用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
直接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并且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是指经营的总体费用。
二、本章项下货物的价值应当依照
GATT1994 第七条和
《海关估价协定》经必要修正进行计算。所有成本应当依照
生产货物的缔约方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保存。
三、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为:
(一)就进口材料而言,材料进口时的
CIF 价值;并且
(二)就一缔约方内获得的材料而言,最早可确定的实
付或应付的价格。
四、原产地不明的材料应当视为非原产材料。

五、下列费用可以从非原产材料价值或原产地不明的材
料价值中扣除:
(一)将货物运至生产商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和货
物运至生产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运输相关费用;
(二)未被免除、返还或以其他方式退还的关税、税收
和代理报关费;并且
(三)废品和排放成本,减去回收废料或副产品的价值。
如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费用未知或证据不足,
则不得扣除此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