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第四条2022-04-02 11:28:58
第四条 累积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
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
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
理的缔约方。
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
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
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
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
第四条 累积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
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
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
理的缔约方。
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
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
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
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