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2022-04-02 11:21:00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第一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的养殖,包括鱼类、软
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水生植物,从
卵、鱼苗、鱼种和幼体等苗种开始,在饲养或培育的过程中,
通过定期放养、喂食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介入方式,以提高
产量;
(二) CIF 价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
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值;
(三) 主管部门是指由一缔约方指定并通知所有其他缔
约方的一个或多个政府机构;
(四) 海关是指第四章第一条(定义)第(一)项中定
义的海关;
(五) FOB 价值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
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
价值;
(六) 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指出于商业目的可相互替换
的,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材料;
(七) 公认会计准则是指一缔约方普遍接受或官方认可
的有关记录收入、费用、成本、资产和负债、信息披露以及
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这些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
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和程序;
(八)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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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签证机构是指由一缔约方指定或授权签发原产地
证书并依照本章通知其他缔约方的实体;
(十) 材料是指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
(十一) 非原产货物或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
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十二) 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
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十三)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以及
(十四)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
开采、收获、耕种、养育、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
捕捞、水产养殖、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