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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FTA的进程与展望 ——以RCEP的影响为中心2022-03-16 15:51:29

文章来源:日本动态微信公众号 2022年03月15日

 


中日韩FTA的进程与展望

 

——以RCEP的影响为中心

 

—— 《东北亚学刊》论文选编

 

平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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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日韩三国同时参加了RCEP。RCEP成功签署、生效,意味着诞生了第一个可以在中日韩之间适用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FTA和RCEP的良性互动对推动亚太区域制度性经济一体化水平的提升将发挥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从短期影响看,RCEP的签署、生效为中日韩之间的经贸往来提供了制度支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签署中日韩FTA的紧迫性;从中长期的影响看,RCEP的签署有利于中日韩之间签订更高质量的FTA。推动中日韩FTA的关键是超越RCEP为中日韩三国创造出新价值。

 

关键词:中日韩FTA  RCEP  RCEP+  新价值

本文作者:天津社会科学院东北亚区域合作研究中心  执行副主任、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倩

DOI:10.19498/j.cnki.dbyxk.2022.01.010

 

一、引言

 

尽管中日韩三国间经贸关系密切、贸易相互依存度较高并形成了成熟的生产网络,但长期以来三国之间不仅未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而且也未同时参加某个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在缔结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已成为世界性趋势的大背景下,2013年3月、5月先后启动了“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中日韩FTA”)谈判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谈判。中日韩三国对上述两个谈判的参与,反映出他们对三国之间长期缺乏制度性经济一体化安排的危机感和早日实现亚太区域制度性安排的强烈意愿。

 

中日韩FTA和RCEP的良性互动,对推动中日韩三国间经贸往来,提升亚太区域制度性经济一体化水平,将发挥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于2020年11月成功签署并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的RCEP会对中日韩FTA谈判产生何种影响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对于三国而言,影响中日韩FTA进程的除经济因素外,还受到政治、外交及民间感情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但经济利益仍是中日韩FTA的基础,各国经济界的意愿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到各国的中日韩FTA政策中。

 

日本的FTA/EPA的谈判体制是由外务省、经济产业省、财务省和农林水产省四个省厅组成的,而关于人的移动和电气通信领域的问题要征求厚生劳动省、法务省和总务省(包括旧邮政省)的意见。依据“分割的多元官僚制”反映的日本政治体制权力结构的基本特征,经济界形成的利益集团,会通过其管理部门(如经团联通过经济产业省)将利益诉求体现在政策的制定中。同时,日本政府一直将实施FTA作为保障国家安全与获取国家经济利益的制度工具。日本企业通过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维持,增强了日本企业、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支持了日本经济的发展。为了实现FTA对日本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支持作用,发挥其作为经济政策工具的功能,日本政府具有依据日本企业、产业的需求调整FTA政策的动力。所以,日本企业、产业的诉求会通过“分割的多元官僚制”影响日本FTA政策的方针、进程与内容。

 

为了更具体地分析RCEP对中日韩FTA的影响,本文在回顾中日韩FTA、RCEP进程的基础上,以日本经济界对中日韩FTA的诉求为视角,从短期和中长期两个方面分析其对于中日韩FTA的影响及未来走向。

 

二、中日韩FTA、RCEP的进程与现状

 

中日韩FTA与RCEP的同年启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个谈判的进程高度相关。中日韩FTA从第14轮谈判开始努力与RCEP相协调,试图在RCEP的基础上使中日韩FTA增加新的附加价值。也基于此,在RCEP结束实质性谈判后,为了能在其基础上更好地依据实际情况使中日韩FTA为三国创造出更多的附加价值,在2019年11月举行中日韩FTA第16轮首席谈判代表会议后,至今没有开展新的谈判。尽管谈判暂停,但三方都表示要积极努力争取使中日韩FTA达成一个高水平的“RCEP+”。这可以理解为以RCEP为制度基础,依据三国的具体诉求,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及规则等领域,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市场准入、纳入高标准规则并加入新议题。使中日韩FTA力争达成全面、高水平、互惠且具有自身价值的自贸协定。

 

(一)中日韩FTA的进程与现状

在日本首相小渊惠三的提议下,于1999年11月在马尼拉召开“东盟+3”首脑会议之际,以早餐会的形式实现了第一次中日韩首脑会议。在2000年11月召开的第二次中日韩首脑会议上,决定每年依据“东盟+3”首脑会议的情况,定期召开中日韩首脑会议,同时对1999年由韩国金大中总统提议开展的“中日韩经济合作共同研究”(以下简称“民间共同研究”)达成共识,并决定从2001年开始由各国智库开展民间共同研究。参加民间共同研究的各国智库分别为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RC)、日本综合研究开发机构(NIRA)、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KIEP)。历时7年,中日韩于2009年完成了民间共同研究,在提交的最终报告中分析了中日韩FTA的经济效果和实现的可能性,强调了构筑东北亚区域大市场的重要性,并提议将民间共同研究升格为国家层面的研究。

 

在开展中日韩FTA民间共同研究的基础上,2010年1月,成立了由官产学成员组成的中日韩FTA共同研究委员会,同年5月在韩国首尔召开了“中日韩FTA共同研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正式启动政府层面的官产学共同研究,并于2011年10月完成了最终报告。2011年也是世界各国开始积极缔结大型FTA的一年。同年11月,日本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首脑非正式会议上表示有意参加“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谈判。在这一背景下,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东盟系列峰会期间,2012年11月20日宣布启动中日韩FTA谈判。2013年3月26日至28日,中日韩FTA第一轮谈判在韩国首尔举行。三方讨论了自贸区的机制安排、谈判领域及谈判方式等议题。截至2019年11月,共举行了16轮谈判。

 

在中日韩FTA的16轮谈判中,三方就货物贸易、投资、服务贸易等广泛领域进行了磋商。具体包括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通关手续、贸易救济、货物规则、服务贸易、投资、竞争、知识产权、卫生与动植物检疫(SPS)、贸易技术壁垒(TBT)、法律事项、电子商务、环境、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电信服务、自然人移动等。由于中日韩都参加了RCEP,所以,中日韩FTA在第十三轮谈判后就在确认RCEP谈判的实质性进展的同时,讨论了中日韩FTA可能带来的附加价值。2018年12月7日,在北京举行了第十四轮中日韩FTA谈判。“三方一致同意加快推进中日韩FTA谈判,并认为随着三方共同参加的RCEP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已经具备中日韩FTA谈判提速基础,三方将在RCEP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探讨通过中日韩FTA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水平。”2019年4月12日,在日本举行了第十五轮中日韩FTA谈判。“三方一致同意,在三方共同参与的RCEP已取得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水平,纳入高标准规则,打造RCEP+的自贸协定。”2019年11月28日至29日,在韩国首尔举行了中日韩FTA第十六轮谈判。三方在共同参与的RCEP基础上,就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打造“RCEP+”的自贸协定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下一步工作安排达成积极共识。

 

(二)RCEP的进程与现状

RCEP协定是东盟10国和中、日、韩、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签署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2012年宣布准备启动谈判,2020年签订协议,2022年1月1日生效。RCEP协定是以东盟—中国FTA、东盟—日本EPA、东盟—韩国FTA、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FTA为制度基础,以东亚地区形成的生产网络为支撑形成的活跃的区域内贸易,以及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为市场基础,在外部压力不断强化的大背景下,为解决制度碎片化、多重化导致的“制度区隔”“意大利面条碗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在市场需要的拉动下,经过各成员国的长期探索和努力,成形并走向成熟的开放包容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完善不同发展阶段和制度国家间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广泛领域的制度,实现促进区域内国家间的贸易和投资、提升供应链的效率,改善市场准入等目标。

 

1.RCEP谈判启动的背景

东盟一直高度重视东盟的整体性和凝聚力,维护其在东亚区域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及影响力。第一轮TPP谈判于2010年3月启动。这样东盟10国就形成了参加TPP谈判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越南四国与没有参加TPP谈判的其他六国的两大阵营。从而威胁到了东盟的整体性、凝聚力,及其在亚洲地区的核心影响力。在这一背景下,东盟接受了以东盟为主导的RCEP的中日共同提案,并在2011年11月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上提出了RCEP构想。2012年4月,在东盟首脑会议上决定年内开展RCEP谈判。

 

2012年8月,第一次“东盟+FTA”部长级会议在柬埔寨召开。在该会议上包括印度在内的16国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等相关问题的谈判安排进行了讨论,并制定了《RCE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同年11月召开了第二十一届东盟峰会。利用召开本次峰会的机会,16国领导人同意了《REC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共同发布了《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的联合声明》,并决定于2013年开始谈判。

 

2.RCEP谈判提速的背景和表现

RCEP谈判并未于2015年如期完成,且进展迟缓。2016年12月TPP的签署和2017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美国政府采取的“美国第一”“退群”等单边主义(包括退出TPP)和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加速了RCEP进程。表现之一是会议级别提高、频次增加。2017年11月在菲律宾召开了第一次RCEP首脑会议。此后,2018年11月在新加坡又召开了第二次RCEP首脑会议。2019年分别于9月、10月和11月,在越南召开了第28次RCEP谈判会议,在泰国召开了第九次RCEP临时部长会议和第三次RCEP首脑会议。第三次RCEP首脑会议会后发表了联合声明,宣布“RCEP15个成员国已完成全部20章节的文本谈判和实质性的市场准入问题谈判。为了实现2020年签署RCEP,指示15国启动法律文本审核工作”。

 

3.RCEP的签署与生效

2020年11月15日,以视频方式举行了第四次RCEP首脑会议,会后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该协定的成功签署标志着东亚经济一体化已取得阶段性进展。RCEP规定,在15个成员中至少有9个成员批准协定才能生效,且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6国中的至少3个国家。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于2021年11月2日宣布6个东盟成员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和4个非东盟成员国(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2022年1月1日RCEP将对上述10国生效。

 

RCEP的签署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传递信息。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占世界人口、名义GDP约30%的RCEP成员国,向国际社会传递出支持自由贸易、坚持多边主义、推动经济一体化是东亚区域国家的广泛共识的信息;第二,确立了“开放包容的区域主义”的范式。RCEP成员国横跨亚洲和大洋洲,政治体制、价值观、经济规模、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自由化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基于成员的多元化特征,RCEP没有不切实际地追求高标准的规则,而是依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务实合作,不以建立封闭的排他性贸易集团为目的。RCEP以“开放包容的区域主义”为理念,为南北合作提供了新范式;第三,结束东亚长期处于“成熟的生产网络、紧密的区域内贸易”与“缺失整体性经济性合作制度安排”的不平衡状态。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拉动各成员国经济增长。如根据日本政府的推算,相比没有RCEP的情况,协定生效实施一定时间后将拉动日本GDP实际增长2.7%;第四,抵御新冠疫情对东亚生产网络的冲击。RCEP的签署生效可以为成员国间的经济合作提供制度性保障与支撑,稳定生产网络和供应链,有利于支持新冠疫情结束后经济的复苏。

 

RCEP的生效实施,将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和规则治理的进步,对中日韩FTA谈判将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以对日本经济界的影响为例,RCEP生效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中日韩FTA满足了日本经济界的诉求,缓解了签署中日韩FTA的紧迫性,但同时也使日本经济界期待中日韩之间签署更高水平FTA。所以,从中长期看,三国会依据RCEP的执行效果和出现的新议题,对中日韩FTA抱有更高的期望。

 

三、短期影响:延缓中日韩FTA的进程

 

东亚生产网络的效率性和稳定性是日本企业的竞争力源泉之一。在RCEP签署之前,东盟—中国FTA、东盟—日本EPA、东盟—韩国FTA,对于提升东亚生产网络的效率性和稳定性是不充分的,因此,日本经济界对签订中日韩FTA具有很强的意愿,同时2015年12月签订的中韩FTA也使日本经济界感到其会对日本企业进入中韩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日本经济界对中日韩FTA的紧迫性诉求会对日本政府积极推动签署中日韩FTA产生压力。

 

RCEP的签署和生效,意味着诞生了第一个可以在中日韩之间适用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因此,就短期影响而言,RCEP的签署为中日韩之间的经贸往来提供了制度支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日本经济界要求政府签署中日韩FTA的紧迫性,缓解了日本政府的相关压力。同时,在无法确定RCEP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中日韩贸易自由化的前提下,观察RCEP生效后的具体执行情况和影响也需要时间,这也为放缓中日韩FTA谈判提供了正当性。

 

2010年第三次中日韩首脑峰会在韩国济州岛召开后,民间的立场对推进中日韩FTA政府间谈判发挥了显著作用。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以下简称“经团联”)多次向政府提出早日缔结中日韩FTA和RCEP的政策建议,也反映了日本经济界积极推动中日韩FTA进程的意愿。这些政策建议包括:《希望早日缔结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2010.11)《希望早日实现高水平中日韩FTA和RCEP》(2013.5)、《再创“富裕而有活力的日本”》(2015.1)以及《对中日韩FTA与RCEP谈判的要求与希望》(2016.5,以下简称《要求与希望》)等。在《要求与希望》中经团联提出希望在中日韩FTA和RCEP中应包括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制、关税手续、贸易救济措施、投资服务贸易、完善商业环境和确保国内规制透明性、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竞争、能源和矿物资源、环境、政府采购、人的移动等13项内容,旨在致力于改善日本跨国公司的贸易投资环境,降低日本跨国企业进入中韩市场以及构建东亚生产网络的成本,提升日本跨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上述诉求恰恰是日本经济界推动缔结中日韩FTA的内在动力。已经签署的RCEP由序言、20个章节和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基本上覆盖了经团联提出的所有问题。

 

如针对货物贸易,经团联在《要求与希望》中提出希望降低、撤销关税,在10年内实现商品自由化率90%。RCEP规定成员国间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10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方式,最终实现区域内91%的货物贸易零关税。RCEP生效后,中日韩三国之间的关税将大幅下降。如:日本出口至中国的零关税工业品数量将由现在的8%上升至86%,出口至韩国的零关税工业品数量将从19%上升至92%。

 

原产地规则具有提升区域内部资源配置效率、阻断区域外部企业套利行为的功能,因而成为一项特殊的政策性贸易工具,被喻为“货物国籍法”。正是由于原产地规则在贸易协定中的重要地位,经团联从企业利用的便利性与确保供应链连贯性着眼,希望中日韩FTA采用可选择性原产地规则、多样化原产地判定规则和原产地规则实施程序,并特别提出引入累积规则,简化发行原产地证明手续,建立保障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声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机制。这些建议在RCEP的第三章原产地规则中得到了体现。RCEP增加了原产地规则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增加了企业可选择性。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指出,如一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包含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上述标准的任意组合的选择性规则,每一缔约方应允许货物的出口商决定在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适用的具体规则。RCEP采用了区域内累积原产地规则,丰富了原产地证明形式的选择,并规定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声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再以电子商务为例。经团联在《要求和希望》中对“电子商务”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1)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2)对电子产品和内容无差别对待;(3)平衡数据的灵活利用和个人或利用者隐私的保护;(4)允许利用电子手段跨境移动的义务化;(5)禁止对计算机相关设备设置的要求;(6)禁止要求公开源代码。RCEP专设有“电子商务”一章(第十二章),为区域内各国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了明确的支持。RCEP通过在第二节贸易便利化的第五条“无纸化贸易”和第六条“电子签证和电子签名”的规定,支持各缔约方无纸化贸易和保障电子认证、签名的法律效力。在第十一条“海关关税”中明确了缔约方同意根据世贸组织(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第四节第十四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中明确规定,禁止要求将计算机等设施设置于缔约方的领土之内,作为在该缔约方领土内开展商业活动的条件。可见,RCEP覆盖了经团联提出的大部分问题,但未涉及数字产品的待遇和源代码等问题。

 

可以说,RCEP生效后经团联在《要求与希望》中的建议基本上被满足。这大大降低了以经团联为代表的日本经济界推动缔结中日韩FTA的动力,也减轻了来自经济界要求日本政府加快缔结中日韩FTA的压力。同时,各方也认为有必要观察RCEP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依据实施情况来调整中日韩FTA,使其更加适合于中日韩三国的实际情况,并创造出更大价值。因此从短期影响看,中日韩FTA会暂停谈判,即使开展谈判也不会取得很大的进展。

 

四、长期影响:推动高质量中日韩FTA的实现

 

虽然RCEP的签署为中日韩三国的经贸合作提供了一个制度安排,但由于RCEP成员结构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RCEP的开放自由度与规则水平还有提升空间。RCEP的生效将推动中日韩三国经贸关系的进一步深化,从而为实现高质量的中日韩FTA提供实践基础。另外,日本既是CPTPP成员国,又是RCEP成员国,日本企业有动力推动同时具有CPTPP和RCEP共性的中日韩FTA的签订,以减轻企业利用制度的成本。因此,从中长期影响看,RCEP的生效有利于中日韩之间签订高质量的FTA。

 

RCEP成员结构多元,既包括发达国家,又包括发展中国家,悬殊的经济发展水平,导致RCEP谈判国对自由化水平具有不同的承受力,对协定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也是鉴于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RCEP在致力于实现“现代的、全面的、高质量的、互惠的”的自由贸易新标准的同时,强调成员国的舒适度和对落后国家的照顾。在RCEP中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能力建设、合作促进等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RCEP的自由化和规则水平,也成为RCEP后续深化的主要问题。而中日韩三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则远远小于RCEP各成员国(参见表)。RCEP生效后,为中日韩FTA谈判提供了基本性共识和实践基础,增加了谈判的针对性,有利于高质量的符合中日韩三国利益的中日韩FTA的形成。

 

RCEP生效后,就会涉及各国对RCEP的执行。在中日韩三国执行RCEP的过程中,会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要求。另外,RCEP的生效不仅大幅度减免了关税,还弥补了三国间长期缺乏统一贸易投资规则的不足。低水平的关税、统一的贸易投资规则,有利于降低三国间贸易、投资成本和生产要素流动成本,促进贸易投资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如前所述,由于RCEP注重包容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其自由化开放程度不及CPTPP。CPTPP达成后使日本经济界实现了对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的追求。在RCEP与CPTPP的共同作用下,为实现中日韩之间高标准、高开放、高自由化的经济贸易往来,日本经济界有动力推动将CPTPP的规则引入中日韩FTA中。

 

表 RCEP签约国的人口与经济发展水平

 


人口(亿人)

名目GDP(兆美元)

人均GDP(美元)

新加波

0.06

0.37

65,234

越南

0.96

0.33

3,416

马来西亚

0.33

0.36

11,193

文莱

0.00

0.01

29,314

泰国

0.70

0.54

7,807

菲律宾

1.07

0.38

3,512

印度尼西亚

2.67

1.12

4,197

老挝

0.07

0.02

2,661

柬埔寨

0.16

0.03

1,620

缅甸

0.53

0.07

1,299

中国

14.00

14.40

10,287

日本

1.26

5.08

40,256

韩国

0.52

1.65

31,846

澳大利亚

0.26

1.39

54,348

新西兰

0.05

0.21

41,667

 

资料来源:IMF“World Economic Outlook Database”(2020年10月)转引自:中田一良「RCEPの概要と日本への影響~日本、中国、韓国の間で進む関税削減~」三菱UFJリサーチ&コンサルティング、2020年12月23日。

https://www.murc.jp/wpcontent/uploads/2020/12/report_201223.pdf

 

更频繁的人员交流,更紧密的经贸合作,就会对RCEP规则产生新的要求。特别是对于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并将中国作为重要生产基地和市场的日本跨国企业,为降低国际化运营成本,具有推动东道国完善营商环境的动力。因此,日本企业会通过各种渠道提出完善营商环境的建议和诉求。而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就是推动制定高标准的中日韩FTA。在RCEP框架下开展的中日韩经贸合作,将为制定高质量的、符合中日韩三国利益的中日韩FTA提供了实践支撑。

 

正如在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二次中日韩经贸部长会议上达成的共识: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三国应充分利用产业间的互补性,提升贸易投资合作水平并加快中日韩FTA谈判。三国在同年12月24日举行的第八次中日韩峰会上发表了《中日韩合作未来十年展望》,其中明确指出以RCEP谈判为基础,为实现具有独特价值、综合的、高水平的互利性协定,应加速中日韩FTA谈判。

 

结语

 

RCEP的签署、生效为中日韩三国间确立了制度性经贸合作关系,为中日韩FTA谈判取得实质性突破奠定了基础。中日韩FTA的推进也有利于RCEP的拓展、深化和升级。中日韩FTA还将使RCEP的多边合作外溢效应向东北亚区域延伸。清楚认识影响中日韩FTA进程的因素,借力RCEP推动中日韩FTA,并超越RCEP为中日韩创造出新价值,不仅有利于中日韩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祉的提高,对推动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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